數學教「識」

負負得正

數學文化、CK 與 PCK

我尊敬的前輩張進成老師,今年 5 月 17 日在 Facebook「金門高中張進成數學社」再度提起「負負得正」的話題。他「嚴肅地」證明了這個命題,以反駁稍早有人說它「不可證」的看法。即使張老師已經「證成」了這個命題,我還是想再多寫一點:從數學文化說起,然後以此議題為例,銜接主流數學知識 (CK) 與學校數學知識 (PCK),並且分享兩種教學的技術(教法)。

相對於正數而言,「負數」是新進的數學物件。一旦加入新物件,使得舊物件得以擴充 — 例如正整數與零,加入負整數之後,擴充成整數。 數學文化 — 數學中的文化 (mathematical culture 或 culture in mathematics) — 在這裡展現出來;在這種擴充的時候,數學總是作出以下要求:

  1. 將舊物件的功能擴充到新物件上,但必須維護舊物件的不變。例如,將正整數的加法擴充到整數之後,當 \(a+b\) 的兩項 \(a\) 和 \(b\) 都是正整數或零時,其結果應與原本相加的結果相等。
  2. 擴充後的物件,能盡量「繼承」原物件的性質。例如,整數能像正整數一樣具備「三一律」(能比大小),而整數的加法運算能維持正整數的加法性質,例如等量公理、結合律、交換律等等,還有 \(0+x=x+0=x\)。(張老師的「證明」需要這項前提。)
  3. 既然有新物件的加入,就難免為了它而要建立新規則。通常這種規則就表現在新舊物件的關係上,而且數學總是希望指派越少量的規則越好,從這些少量的規則,推論其他規則。

我們先約定:所謂「負負得正」的命題是指 \(-(-a)=a\),而不是 \(a-(-b)=a+b\)。雖然兩者關係密切,但畢竟是兩碼子事。請看 〈「負」非「減」〉。本文先專注於加法運算,最末再提及減法。

負數並不是在抽象思維中創造出來的,而是在解決問題的實際需求中,被某些人創造出來,經過複雜的社會選擇歷程,最後被賦予某種公認的符號與意義而保存下來的。這個歷程是「文化中的數學」(mathematics in culture) 的一個好例子。漢文明、伊斯蘭文明和西歐基督教文明各自創造了負數,而各有各的脈絡。漢文明的《九章算術》為全世界提供了第一筆需要負數的情境:在解方程(二元一次聯立方程式)的過程中,需要負數(加減消去法)。

所謂「天下各有文化,但只有一個文明」。在長時間的競合之後,如今天下只有一種主流的數學文化。在此文化中,「負數」有了一種或多或少算是「標準」的符號與意義。數學教育的主要責任之一,是將學生(不論來自哪種母文化)導入主流的數學文化。

臺灣的數學課程基本上承繼《九章算術》的典範,在課程即將進入「方程」之前才教「負數」,而教過之後立刻應用在解方程。這樣的課程設計可能符合我們這個文化的秉氣,長久以來我們學生在「方程」單元沒有太多學習困難。但是這樣的課程安排,在「將學生導入主流數學文化」的目標上,成效仍待商榷。本文不繼續討論這個課程設計的議題。

如今,數學將「負數」的意義凝聚在一個觀念上:相反數。而「相反數」的引進,就是前述新舊物件之間的關係建立;透過相反數,把舊物件(正整數或零)與新物件(負整數)的關係建立起來。

「相反數」的幾何表達,需要以數線觀念為前提。假設已知數線上的正數觀念,則負數就是正數對稱於原點的鏡射。把同樣的概念用在負數上,則負的負數也是負數對稱於原點的鏡射,所以就還原了。這是「負負得正」的本意:鏡射再鏡射就還原。在此意義下,已經規定了 \(-0=0\)。

「相反數」的鏡射意義非常符合直覺,可以直接進入課堂,作為「負數」的教材教法。這一段教學,完成於正負數在數線上的位置,並可以定義整數的大小(三一律)。此外,因為「鏡射」涉及距離或長度,所以也可以引進數線上的距離觀念。但是筆者反對在這個教學階段使用 \(|a-b|\) 符號,而應保持在 \(\overline{PQ}\) 這種「線段長」符號。

把負數「安頓」在數線上之後,下一步自然是把正整數的加法運算擴充到整數。這裡,主流數學文化傾向於採用代數觀點 — 其實只是「用符號表達的算術」,而較不傾向於「形」的觀點。可能是因為這個原因,數學教師也傾向於想要用代數方法來推論「負負得正」,卻忽略更容易教學的「鏡射」概念(如前述)。張老師的證明就是代數的,我現在也寫一遍。

把加法從正整數或零擴充到整數,要「規定」它繼承哪些正整數或零的加法性質呢?在一段長時間的歷史發展之後,主流數學文化的選擇如下;以下,我們一律假設 \(x\)、\(y\)、\(z\) 是整數,可能正可能負也可能是零,而 \(a\)、\(b\) 是正整數。

  1. 保持相容性:\(a+b\) 的結果跟以前一樣,而且 \(a+b=b+a\)。
  2. 繼承零的性質:\(0+x=x+0=x\)。
  3. 繼承加法的等量原理:若 \(x=y\) 則 \(x+z=y+z\)
  4. 繼承加法的結合律:\((x+y)+z=x+(y+z))\)
那麼,引進負數之後,正、負之間需要哪些新的規則來擴充加法呢?其實只需要一條規則,也就是「相反數」的代數定義: \[x+(-x)=(-x)+x=0\] 從這個進路也可以推論「負負得正」:
因為 \([-(-x)]+(-x)=0\)  〔相反數定義〕
所以 \(\bigl([-(-x)]+(-x)\bigr)+x=0+x\)  〔等量公理〕
也就是 \([-(-x)]+\bigl((-x)+x\bigr)=x\)  〔結合律與零的性質〕
所以 \(-(-x)=x\)  〔相反數定義與零的性質〕

數學文化的「外人」可能要問:為什麼要麻煩地說 \(x+(-x)=(-x)+x=0\),用交換律不就好了嗎?但此時還不能用交換律,因為我們還不確定如此擴充的整數加法是否擁有交換律?可是,為什麼結合律就可以規定它繼承,卻不能直接規定交換律也繼承呢?這確實是一件很不容易向「外人」解釋的事情;簡單說,這不只是數學文化的選擇,而且是邏輯的必須。在學校數學裡,我們最好別再解釋了。

在數學文化中,需要論證擴充後的整數加法也有交換律。過程有點繁瑣,我們舉一個狀況為例,證明 \((-a)+(-b)=(-b)+(-a)\)。

假設 \((-a)+(-b)=x\)
則 \(0=(x+b)+a\)  〔等量公理與相反數定義〕
也就是 \(0=x+(b+a)\)  〔結合律〕
可推論 \(0=x+(a+b)\)  〔正整數加法有交換律〕
故得 \(x=-(a+b)\)  〔等量公理、相反數定義、零的性質〕
也就是說 \((-a)+(-b)=-(a+b)\)
同理可得 \((-b)+(-a)=-(a+b)\)
所以 \((-a)+(-b)=(-b)+(-a)\)

數學文化如何擴充正整數的減法到整數呢?事實上,主流文化沒有擴充減法,反而「消滅」了減法。數學定義 \[x-y:=x+(-y)\] 可以說,有了負數概念之後,數學家發現「減」是假象,它其實是「加」的特例而已。從以上減法定義,反過來證明整數的加法相容於正整數的減法。

從教學面來說,主流數學文化引進負數的論述確實太複雜了;千萬不要這樣教學。但是,如果不這樣說明來龍去脈,而一昧地說「這是規定」,就會導致很多「複雜的新規則」一古腦兒地冒出來,讓學生難以招架,同樣也會造成教學的失敗。換個角度說,一昧毫無理由地「規定」也容易導致學生心理的反感(卻不敢說),潛意識地懷疑或拒絕記憶。因此,在教學上,最好還是跟數學文化一樣:盡量減少規則的數量,從少數規則推論更多規則。而所謂的「推論」,學生需要的並不一定是「證明」,而是一個「合理的交代」;臺灣稱之為「說明」,大陸有個很好的俗話:「給個說法」。

如果老師喜歡用代數「給個說法」,可以直覺地沿用交換律、結合律、等量公理、零的性質,而引用「相反數定義」推論 \[a+(-b)=a-b+b+(-b)=a-b+0=a-b\] 以及 \[a-(-b)=a+b+(-b)-(-b)=a+b+0=a+b\]

前面主要是從「數」的觀點來看負數,但數學文化也有「形」的觀點,而且「形」的觀點更適合用來教學。簡單說,就是把實數視為一維向量,而整數作為實數的子集,所以整數加法就是向量加法。例如當 \(x\)、\(y\) 分別是數線上的點 \(P(x)\)、\(Q(y)\),則 \(x-y\) 的意義就是 \(\overset{-\!-\!\rightharpoonup}{\vphantom{v}\smash{OP}} + \overset{-\!-\!\rightharpoonup}{\vphantom{v}\smash{OQ^\prime}}\) 的向量終點坐標,其中 \(O\) 是原點,\(Q^\prime(-y)\) 是 \(Q(y)\) 對稱於 \(O\) 的鏡射點。讀者應該可以輕易檢查確認:數線上的向量模型,等價於前面「相反數」與「減法」的代數定義。

我們當然不應該直接教向量,但是向量觀念很容易在數線上直覺地操作。而且,這個教學法可以為整數加減運算的性質,提供一組「合理的交代」。方法如下。

把負數「安頓」在數線上之後,我們繼續利用數線把正整數的加減運算擴充到整數。首先,回顧 \(a+b\) 的意義是從 \(a\) 開始,向前(變大的方向)走 \(b\) 格,而 \(a-b\) 的意義是從 \(a\) 開始,向後(變小的方向)走 \(b\) 格。我們擴充這個操作到 \(x+b\) 和 \(x-b\)。然後,針對負數作為加數或減數時,只要增加一條「規定」即可:「負」就是倒退嚕,相對於「正」是進,「負」就是進的相反:「退」。從這裡開始,\(x+y\) 和 \(x-y\) 就都能算了,而且可以推論兩條關鍵等式:\((-x)+x=0\) 以及 \(x\pm(-y)=x\mp y\)。至於結合律、交換律、等量公理,就直覺地沿用吧。

前面說數學主流文化認為「減」不存在,這個觀點可以適度在教學中用來簡化公式的背誦,可是不宜全面消滅「減法」。因為「減不存在」的觀點純然是數學的,一旦要將數學應用在現實情境,只要情境中具有「方向性」,「減」就比較方便。可以這麼說:「減」的不可交換性,恰好就是它的好處,使得「減」有方向性。例如在數學分析裡,\(x-y\) 的意義是從 \(y\) 到 \(x\) 的位移,或者從 \(y\) 到 \(x\) 的變化量 (the change from \(y\) to \(x\))。學習直線斜率、函數變化率的時候,「減」的「方向性」也將發揮關鍵的功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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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reated: May 17, 20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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